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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程海英诉齐齐哈尔市市直机关职工住房管理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海英,齐齐哈尔市市直机关职工住房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程海英,女,汉族。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市直机关职工住房管理办公室,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程海英与齐齐哈尔市市直机关职工住房管理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市直机关职工住房管理办公室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市直机关职工住房管理办公室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市直机关职工住房管理办公室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5)龙执字第11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