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蛟民一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兰国栋与孙萱燚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国栋,孙萱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275号原告:兰国栋,男,汉族,40岁。委托代理人:黄桂领,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者。被告:孙萱燚,男,汉族,3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国栋诉被告孙萱燚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国栋于2015年10月8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兰国栋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兰国栋负担。审判员  武光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延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