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马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720号原告:何某某,女,生于1989年3月8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被告:马某某,女,生于1975年8月7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飞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雪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