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05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孟旭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旭东,谢克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572-2号申请执行人孟旭东。被执行人谢克珠。申请执行人孟旭东与被执行人谢克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的(2012)长民一初字第01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谢克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克珠在长丰县庄墓镇合淮路北段东侧有一套2层70.04㎡混合结构的经营性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谢克珠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庄墓镇合淮路北段东侧2层70.04㎡混合结构的经营性房屋一套(房产证号:长房50008**);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杜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