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2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569号原告盖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盖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盖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其与被告王某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盖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盖某负担。审判员 孙述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