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执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超与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151号申请执行人李超,男,汉族。被执行人潘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超与被执行人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6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潘辉向申请人李超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潘辉无执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李超与被执行人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代理审判员 晏成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罗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