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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嵩民四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杏利与马红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杏利,马红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四初字第172号原告:张杏利,女,汉族,37岁,住河南省嵩县。被告:马红彬,男,汉族,54岁,住河南省嵩县。原告张杏利诉被告马红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张杏利于2015年9月30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杏利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杏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杏利承担审判员  张纯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韩贝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