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磨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陆某与秦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磨民初字第883号原告陆某。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秦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秦某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对被告秦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陈 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陆兰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