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26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珠海市金银典当有限公司与罗曼、翁文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金银典当有限公司,罗曼,翁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2633-2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银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王春祥。被执行人:罗曼,女,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969。被执行人:翁文强,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3314。关于本院受理的珠海市金银典当有限公司与罗曼、翁文强黄当纠纷一案,本院(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曼、翁文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珠海市金银典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因被执行人仍未能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罗曼名下位于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中心区双湖北路299号1单元208房房屋(权证号码:02××4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七林审 判 员 谢健宇代理审判员 王 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冯敏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