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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三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与蒋洪斌、陈峦芝、蒋毛妮、李彦芝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蒋洪斌,陈峦芝,蒋毛妮,李彦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民三初字第3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住所地。负责人王大勇。委托代理人田自力。被告蒋洪斌。被告陈峦芝。被告蒋毛妮。被告李彦芝。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以下简称上蔡农行)与被告蒋洪斌、陈峦芝、蒋毛妮、李彦芝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田自力、被告蒋洪斌、陈峦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毛妮、李彦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蔡农行诉称,被告蒋洪斌于2013年6月28日在原告处贷款50000元,可循环合同期限3年,于2016年6月27日到期,由被告陈峦芝、蒋毛妮、李彦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蒋洪斌至今未偿还,担保人陈峦芝、蒋毛妮、李彦芝也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请求被告蒋洪斌、陈峦芝、蒋毛妮、李彦芝连带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告蒋洪斌辩称,借款50000元属实,现在无偿还能力。被告陈峦芝辩称,为蒋洪斌50000元借款担保属实,现在无担保还款能力。被告蒋毛妮、李彦芝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3日,被告蒋洪斌向原告申请贷款50000元,贷款用途用于购买涂料,贷款方式为自助可循环贷款,贷款期限为3年。2013年6月28日被告蒋洪斌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个人可循环借款合同,担保人陈峦芝、蒋毛妮、李彦芝在该合同中签字按印为被告蒋洪斌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共同责任保证。该合同约定在额度有效期(自2013年6月28日至2016年6月27日)内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在此期限内借款人可多次循环借款,即一次(单笔)借款时间为1年,在此期间内还清本息后可再次借款使用。再次循环用款时,借款人只须向贷款人申请即可,双方不再逐笔签订合同,仍以原合同为准。该合同对借款担保、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借款人在原告处办理了惠农卡,卡号为6228412040501229412,借款人2013年6月28日借款50000元,原告如约将被告借款50000元汇入此卡中。借款一年期限满后,蒋洪斌至今未偿还此单笔借款本息,担保人陈峦芝、蒋毛妮、李彦芝也未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为此,引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可循环借款合同、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个人借款凭证、保证担保承诺书、可循环借款用款申请书、循环贷款合约签订客户回单、银行欠款明细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蒋洪斌、陈峦芝、蒋毛妮、李彦芝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蒋洪斌未按约定偿还贷款50000元及利息,担保人陈峦芝、蒋毛妮、李彦芝在借款人蒋洪斌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未按约定尽担保责任,显属违约,造成本案纠纷,四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诉请借款人蒋洪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担保人陈峦芝、蒋毛妮、李彦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蒋洪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陈峦芝、蒋毛妮、李彦芝对被告蒋洪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被告陈峦芝、蒋毛妮、李彦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蒋洪斌追偿。如被告蒋洪斌、陈峦芝、蒋毛妮、李彦芝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蒋洪斌、陈峦芝、蒋毛妮、李彦芝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耀光人民陪审员  赵大伟人民陪审员  王刘常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聪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