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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2015)清法执字第0012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00120号申请人李某某,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惠某某,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刘某某、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惠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00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刘海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郝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