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海法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仁生与被申请人青岛海诺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仁生,青岛海诺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保字第451号申请人:孙仁生,男,汉族,1964年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委托代理人:张永林,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青岛海诺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孙永玉。申请人孙仁生因与被申请人青岛海诺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青岛海诺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泉城”轮予以扣押,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2369元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孙仁生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青岛海诺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泉城”轮;三、责令被申请人青岛海诺海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人民币2369元的担保;四、申请人孙仁生应当在三十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吕延铭人民陪审员  王东香人民陪审员  郭月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慧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