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冯跃华与郭庭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686号原告冯跃华。被告郭庭福。第三人冯跃宾,曾用名冯跃彬。本院在原告原告冯跃华诉被告郭庭福、第三人冯跃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跃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提出原、被告及第三人已经协商解决了纠纷,因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跃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跃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冯跃华负担。审判员 李树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郝宗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