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民二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行与王小珍信用卡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行,王小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初字第1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行。住所地石城县琴江镇西华北路85号。代表人谢冬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小琼,男,1963年10月生,汉族,该行职工,住石城县。委托代理人陈伟洪,男,1968年10月生,汉族,该行职工,住石城县。被告王小珍,女,1992年6月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兴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行与被告王小珍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行以被告王小珍已主动还清所有信用卡透支的贷款本息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温永能审 判 员  陈 宾人民陪审员  钟春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