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2022号原告彭某某。被告伍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顾登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