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8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839号原告:杨某,女,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梁某,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二O一五年十月八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凌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萧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