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钢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李阳与通化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阳,通化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钢民初字第121号原告李阳,女,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通化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通化市滨江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王继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阳诉被告通化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马恺浓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春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