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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执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严某某与杨某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帅其,严开香,杨玉高,蔡林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1037号申请执行人汪帅其,男,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执行人严开香,女,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杨玉高,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蔡林利,女,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执行人汪帅其、严开香与被执行人杨玉高、蔡林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款50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付款150000元,余款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债权及其他相关权利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黄 武人民陪审员 韩 娟人民陪审员 曹 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寇元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