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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中法民二民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路与赵宝双、刘长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宝双,李路,刘长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二民终字第6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赵宝双,现住肇东市。委托代理人郭文福,肇东市肇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肇东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路,现住肇东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长福,现住肇东市。上诉人赵宝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五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宝双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文福、被上诉人李路、刘长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五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娜代理审判员 顾 敏代理审判员 王春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美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