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民字第2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玉芳与蒋新荣、蒋晓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玉芳,蒋新荣,蒋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270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芳。被执行人蒋新荣。被执行人蒋晓飞。原告王玉芳与被告蒋新荣、蒋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3)东商初字第2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蒋新荣、蒋晓飞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芳未实现债权53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蒋新荣、蒋晓飞查无下落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270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胡航晓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金飞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