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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执他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怀化八方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资行政处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怀化八方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执他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中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中方县生态城。法定代表人张振洋,局长。被执行人怀化八方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枫。本院在执行中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怀化八方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资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被执行人怀化八方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又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人社监处字(2015)第04号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发现被执行人怀化八方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中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政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珍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