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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执指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闫守荣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执指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被执行人闫守荣。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守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14)潍知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的(2015)潍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守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指定坊子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怀国审判员  王少燕审判员  韩崇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明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