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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一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2015)资民一初字第447号原告蒋礼英与被告周玉秀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礼英,周玉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447号原告蒋礼英。被告周玉秀。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礼英与被告周玉秀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礼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蒋礼英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礼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礼英负担。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若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