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60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25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支付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孩子抚养费每月1300元,共计78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已将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孩子抚养费每月1300元,共计7800元交付本院,现已向申请执行人李菲全额发放。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2568号民事调解书刘宏利支付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孩子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