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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催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河北瑞天特种线缆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瑞天特种线缆有限公司,辛集市大昌化工原料经销处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催终字第5号申请人:河北瑞天特种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五公镇邹村。法定代表人:徐铁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秋实,该公司员工。申报人:辛集市大昌化工原料经销处。住所地:辛集市新垒头镇新垒头村。负责人:韩晓世,该经销处经理。委托代理人:田中桂,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河北瑞天特种线缆有限公司因丢失承兑汇票一案,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汇票号码为31300051/29675237,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29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付款银行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人为深州市红翔银亮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衡水安茂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辛集市大昌化工原料经销处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河北瑞天特种线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淑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冀国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