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曾庆松申请黄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商执字第659号黄锋:你与申请执行人曾庆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2015)商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于2015年10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曾庆松支付26000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450元、执行申请费29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