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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3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龚三美诉鲍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三美,鲍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3060号原告:龚三美,女,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委托代理人:褚汉华,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杰,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涡阳县。原告龚三美诉被告鲍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依法适用简易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三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纪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