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湄民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洪与周春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周春华,王应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343号原告杨洪。被告周春华。被告王应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诉被告周春华、王应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洪于2015年10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洪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4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6225.00元,由原告杨洪负担。审 判 长  黄胜全人民陪审员  刘永国人民陪审员  卢 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舒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