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明民一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叶东阁与邓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东阁,邓文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明民一初字第367号原告叶东阁,女,汉族,住广西省贺州市昭平县,现暂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1860。被告邓文峰,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身份证号码×××4811。本院在审理叶东阁诉被告邓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叶东阁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邓文峰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东阁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东阁撤回对被告邓文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东阁承担。审判员 邓永雄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玉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