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13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甘传贵与高述孝、梁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1386-1号原告:甘传贵。被告:高述孝。被告:梁秀。本院在审理原告甘传贵与被告高述孝、梁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甘传贵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高述孝、梁秀价值177625.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其名下位于周村区新建中路81号御景国际小区××号楼×单元201室,产权证号为06-106××××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甘传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甘传贵名下位于周村区新建中路81号御景国际小区××号楼×单元201室,产权证号为06-106××××房产;二、冻结被告高述孝、梁秀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77625.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晋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