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浦北海特建材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浦北海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小江镇绕城二级路边。法定代表人:韦昱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晨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木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浦北海特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浦民初字第93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浦北海特建材有限公司案款37711.6元,承担执行费465.67元。本院已执行377116元,现因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浦执字第26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宪林审判员 宋 军审判员 李 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纪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