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高宝轩与朱斌、宝鸡秦通运输集团太白泰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宝轩,宝鸡秦通运输集团太白县泰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朱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0020号原告:高宝轩,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秀明,北京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宝鸡秦通运输集团太白县泰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银奎,经理。被告:朱斌,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太白县咀头镇,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宝轩与被告宝鸡秦通运输集团太白县泰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朱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宝轩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认为,原告高宝轩提出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宝轩撤回对被告宝鸡秦通运输集团太白县泰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朱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高宝轩承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华审判员 蔡宏涛审判员 詹 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军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