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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陇南市武都区平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肖乙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陇南市武都区平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肖乙海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315号原告陇南市武都区平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海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国生,甘肃泾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乙海,男,汉族。原告陇南市武都区平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肖乙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陇南市武都区平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陇南市武都区平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元,由原告陇南市武都区平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代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