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邹执一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谢晓兵与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晓兵,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一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谢晓兵,居民。被执行人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新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李文信,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谢晓兵与被执行人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767990元,已执行/元,尚欠76799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外债较多,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兴光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韩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