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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诉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吴贻忠与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诉保字第00148号申请人:吴贻忠,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申请人: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陆腊锁。申请人吴贻忠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一初字第00XXX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应收执行款进行查封、冻结,保全金额以5000000元为限,且申请人已于同日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贻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一初字第00XXX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应收执行款进行查封、冻结,保全金额以5000000元为限;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即吴贻忠所有的位于岳西县毛尖山向高峰村罩石组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岳私房字第××号)及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建设东路XXXX号第三幢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为岳私房字第××号)进行查封、限制转让;三、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即王新林所有的车牌号为皖H×××××号车辆进行查封、限制转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东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任文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