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商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支行与李保四、张庆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支行,李保四,张庆兰,刘兴民,张志兰,徐长印,谢登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商初字第36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李鲁强,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峰。被告:李保四。被告:张庆兰。被告:刘兴民。被告:张志兰。被告:徐长印。被告:谢登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支行与被告李保四、被告张庆兰、被告刘兴民、被告张志兰、被告徐长印、被告谢登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吕 洁审判员 齐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艳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