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08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行与肖传坤、阮惠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行,肖传坤,阮惠香,郑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085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行,住所地无锡市健康路87号。负责人张晓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肖传坤。被执行人阮惠香。被执行人郑江东。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诉被告肖传坤、阮惠香、郑江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的(2014)崇商初字第0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1、肖传坤应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向邮储银行归还借款本金199970.43元;并支付逾期罚息(以199970.43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66%上浮50%计算),以及邮储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9300元。2、阮惠香、郑江东对肖传坤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73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6420元,由被告肖传坤、阮惠香、郑江东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阮惠香名下坐落于无锡市东亭街道君怡花苑38号702室的房屋所有权。轮候查封了郑江东名下坐落于无锡市万科家园80-303室的房屋所有权。查封了阮惠香名下的苏B×××××车辆档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产权监理处、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的财产。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车辆档案,未实际扣押到车辆,本院无法处置。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崇安区人民院(2014)崇商初字第0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爱华审判员 仲建洪审判员 游荣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丽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