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福州诚亮实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州诚亮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锋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178-1号原告福州诚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王秀贞,董事长。被告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负责人戴斯荣,经理。被告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法定代表人黄锡强,董事长。被告林锋,男,汉族,住址福建省长乐市。原告福州诚亮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锋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晋民保字第11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据此冻结了被告的银行的银行账户存款4267000元。现被告以该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影响了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为由,请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并向本院账户转入4267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请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267000元的冻结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宝人民陪审员 叶克忠人民陪审员 郑钰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超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