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兴民初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原告龚德顺与被告薛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德顺,薛莉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2148号原告龚德顺。被告薛莉。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德顺与被告薛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德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德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德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怡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杨正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