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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8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中江与张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844-2号申请执行人:刘中江。被执行人:张燕。刘中江与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003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燕及其配偶张涛涛在银行的存款。被执行人张燕的配偶张涛涛因病住院治疗,张涛涛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情况确实存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燕的配偶张涛涛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