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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一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余某与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一初字第1607号原告:余某。被告:凌某。本院在审理余某诉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廖慧翔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警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