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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执字第3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传建与潍坊华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建,潍坊华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396-1号申请执行人:张传建。被执行人:潍坊华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向阳路20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传建与被执行人潍坊华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4)潍城望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朱粤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志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