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绪文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经开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陈绪文。申请人陈绪文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高晓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高晓燕,系申请人陈绪文之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山海关村20号,现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江汉大学后勤集团员工宿舍,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陈绪文诉称:被申请人高晓燕智商水平比正常人低,为保障被申请人今后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鉴定,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2015年8月13日出具鄂人医精鉴所(2015)精鉴字第35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申请人高晓燕精神发育迟滞(轻度),限制(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高晓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陈绪文为高晓燕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纪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潇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