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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民字第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德清县力方五金喷涂厂与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德清县力方五金喷涂厂,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2931号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力方五金喷涂厂,住所地德清县。经营者吴国华,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法定代表人王汉书,该××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力方五金喷涂厂诉被执行人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加工款人民币8269.1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未受偿。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本案有效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293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姚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