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议民初字第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587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谭某甲,农民。原告刘某诉被告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刚独任审理,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我和被告谭某甲于××××年××月××日在邳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女取名谭某丙,××××年××月××日生一子取名谭某乙。因双方感情基础不深,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无法调和,被告经常喝酒,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无法正常生活,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谭某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谭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理;并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谭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年××月,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年××月××日在邳州市原XX乡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同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取名谭某丙,××××年××月××日生一子取名谭某乙。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XX镇民政办公室证明、当事人陈述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综合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因素,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被告谭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谭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呼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