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商终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正喜与邓纯芹、顾惠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纯芹,顾惠强,陈正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终字第007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纯芹。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惠强。委托代理人韦斯琦(受邓纯芹、顾惠强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正喜。上诉人邓纯芹、顾惠强因与被上诉人陈正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0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纯芹、顾惠强又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邓纯芹、顾惠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依法行使民事处分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纯芹、顾惠强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元,由邓纯芹、顾惠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唯诚代理审判员 缪 凌代理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卢志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