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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5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快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浙江圣耶尼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594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快奥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金李。被执行人浙江圣耶尼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超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快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圣耶尼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圣耶尼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义亭镇相宜路77号的房地产已另案(2014金义执民字第2757号)处置过程中,但一时无法处置完成。现被执行人浙江圣耶尼机械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594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龚振旺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金建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