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4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增先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增先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4753号原告重庆市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南新街,组织机构代码71162556-8。法定代表人谭志先,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董世方,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詹琼,重庆市垫江县周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增先,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增先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市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明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文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