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民二初字第00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广德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路网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二初字第00083-2号原告:广德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毅,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路网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义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经林,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金猴,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广德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路网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5日裁定对安徽省路网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予以冻结,并于2015年8月6日判决安徽省路网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广德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184040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7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安徽省路网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现广德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安徽省路网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的冻结措施。本院认为:原告广德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省路网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继泽审 判 员 朱 林代理审判员 陶缘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洋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