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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孙玉凤、巩学江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玉凤,巩学江,巩伟,信瑞雪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544号原告: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公司,地址: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杨海泉,董事长。被告:孙玉凤,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巩学江,系被告孙玉凤之夫,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巩伟,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信瑞雪,现住淄博市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玉凤、巩学江、巩伟、信瑞雪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1元,财产保全费440元,由原告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云波审 判 员  李延江人民陪审员  王 玉��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于欣田 来源: